question-icon 小股东权益在公司法中有哪些救济方式?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感觉自己的权益总是得不到保障,公司决策基本都是大股东说了算,我的意见根本没人听。我想知道在公司法里,像我这样的小股东有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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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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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相对较少,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公司管理层的侵害。不过,我国《公司法》为小股东提供了多种救济方式,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查阅权。小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权利能让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 再者是股东代表诉讼权。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公司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规定能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决议,损害小股东权益。 总之,小股东在面对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应充分了解并运用《公司法》赋予的这些救济方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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