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社会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社会保护。我家里有个小孩,我很关心在社会层面有哪些措施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比如公共场所、网络环境等方面,社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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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的责任主体广泛,涵盖了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社会保护的内容丰富多样。在公共场所方面,法律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在网络环境方面,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同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这体现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 此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规定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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