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同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在此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有相关规定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曾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规定。其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某省为例,对于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一)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二)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三)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四)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五)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七)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虽然现在社会抚养费已取消,但了解过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我们明白人口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变化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