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它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继续教育方面,如果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按照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如果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依据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住房租金方面,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不同标准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赡养老人方面,如果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则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方面,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能让纳税人合理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在申报扣除时,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资料,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