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六项扣除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推出的政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各项扣除的具体标准。 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继续教育,又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依据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规定出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的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其中,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