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需要办理的具体手续有哪些?


在知识产权申请领域,优先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主要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则是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当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需要履行一系列特定的手续。首先,要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这一步非常关键,声明中需要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就会被视为未提出声明。这一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除了书面声明,申请人还需要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期满未提交该副本,同样会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是为了让专利审查部门能够核实在先申请的情况,确保优先权要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是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是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并且,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总之,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书面声明、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等手续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顺利享有优先权,保障自己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