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分别是什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如下: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雇用的是未满16周岁的童工,并且明知让童工从事的是危重劳动,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雇主明明知道某个孩子未满16周岁,却还是让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这就体现了主观上的故意。
**客观要件**:
-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
- **雇用童工从事特定危重劳动**:表现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如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或者高空、井下作业(如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行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从事上述三种形式的危重劳动中的一种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 **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指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总之,对于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不仅要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还要从客观方面看其是否违反法规、实施了特定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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