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块比较关注。不太清楚这个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到底是如何界定的。自己在生活中也担心会不小心触碰到相关法律红线,所以特别想了解一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具体表现是啥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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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 先来说说主观方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意味着犯罪人心里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且是主动去这么做的,不是因为疏忽或者意外。如果是不小心、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一般不构成此罪。 再看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有多种判断标准,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总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客观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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