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有哪些?


在探讨侵害集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肖像权的基本概念。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对于侵害集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仍然积极地实施该行为。比如,某商家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在未经集体肖像中每个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故意截取其中某个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并且知道这种行为会侵犯该人的肖像权,这就是典型的故意侵权。 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一家媒体在报道活动时使用了集体照片,没有对照片中的人物进行逐一核实是否获得授权,导致其中某个人的肖像权被侵害。媒体本应该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这就属于过失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对于确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故意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会相对较重;而过失侵权时,责任的承担会根据具体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总之,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侵害集体肖像权的过程中涉及对个人肖像权的侵害,侵权人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使用他人肖像时,一定要谨慎,确保获得合法授权,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