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我平时喜欢在网上分享一些自己写的文章,最近发现有人直接照搬我的内容用在他们的商业宣传里。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是著作权侵权,想了解最高院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好判断自己的权益有没有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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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一系列规定,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首先,要有侵权的事实。这就是说侵权人确实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者没有参加创作,却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还有剽窃他人作品等。像您遇到有人直接照搬您的文章用于商业宣传,这很可能就存在侵权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这些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其次,行为要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的使用、传播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最后,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还故意去侵权;过失则是应当知道该作品有著作权,却因为疏忽大意而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例如使用作品的目的,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往往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使用作品的性质,不同性质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不同;使用作品的程度,和原作品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 相关概念: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合理使用: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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