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盈利是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吗?


著作权侵权盈利并不是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著作权,简单来说,著作权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和版权意思差不多。 认定著作权侵权,要从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有侵权的事实。就是说行为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就擅自使用人家的作品,像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这些随便用了,就算侵权。比如,没经过作者同意就把人家写的小说拿出去表演。 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有不能侵犯它的义务。谁要是违反了这个义务去侵犯别人著作权,那就是违法。 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里说的过错,就是侵权人对自己侵权行为和后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是侵权还去做,过失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就构成著作权侵权。即使没有盈利目的,只要有这些行为,也属于侵权,得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要是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比如有人非营利性地大量复制他人作品并随意分发,影响了著作权人的正常权益,这也构成侵权。所以,盈利不是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关概念: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