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疲劳审讯是如何解释的?
我在一个案子里感觉自己受到了疲劳审讯,想弄清楚最高法对疲劳审讯是怎么定义和解释的,也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清楚自己的权益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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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审讯指的是通过长时间连续讯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痛苦,进而被迫作出有罪供述的审讯方式。这种审讯方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专门对疲劳审讯作出独立、详细的解释,但在一系列的司法文件和审判实践中,体现出了对疲劳审讯的否定态度。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疲劳审讯通常被认为属于变相肉刑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疲劳审讯获得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意味着通过疲劳审讯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遭遇了疲劳审讯,可以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提出相关线索或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的情形,会依法排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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