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遭遇了一些事情,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想了解一下最高法关于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获得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怎么确定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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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犯,或者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使得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痛苦,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此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创伤。 根据该司法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要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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