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我签了个买卖合同,现在和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了纠纷。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是怎么解释的,这样我心里能有数,知道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理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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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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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 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方面,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其他交易凭证也可以作为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依据,这符合实际生活中一些交易可能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更广泛的证据支持。 在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方面,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明确了在交付和付款证明上,不同发票的证明效力以及在有争议时各方的举证责任。 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清晰地划分了在不同情况下标的物风险的承担主体,保障了交易双方在风险方面的合理权益。 在违约责任方面,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等规定进行认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规定了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以及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此外,该解释还对特种买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些规定都为解决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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