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详细的程序指引。 首先,关于申请与受理。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 再者,关于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 最后,若当事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总之,该规定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程序保障,确保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