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的时候,听说了代位权这个词。我不太清楚代位权到底是什么,也不明白构成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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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者根本不存在,那么代位权也就无从谈起。比如,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基于赌债产生的所谓“代位权”是不成立的。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代位权的客体,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这里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可以行使的债权。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一般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第三人欠自己钱,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或者有无法实现的危险。例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而其又不积极向第三人主张债权,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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