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我是一名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我不太清楚行使这个权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也不知道具体怎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希望能了解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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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等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合法意味着债权是基于法律认可的行为产生的,比如正常的借款合同等。已到期就是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如果债权不合法或者还未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这种不作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债务人明明有能力要求次债务人还钱,却不采取行动,导致债权人的钱收不回来。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没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也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和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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