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问题,涉及到债权人代位权这个概念,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和别人有债务关系,对方好像一直拖着不还钱,听说在某些情况下我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就想具体了解下这个权利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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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比如,甲欠乙钱,同时丙又欠甲钱,甲明明能找丙要钱却一直不去要,导致乙的钱可能要不回来,这时乙就可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因为正常的买卖、借贷等产生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其次,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权利就不行。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也就是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最后,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没去要债,但自己有足够财产能还债权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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