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诉讼的四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纠纷的时候,听说了代位权诉讼。但我不太清楚进行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想知道代位权诉讼的四要件具体是什么,了解清楚这些条件,对我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可能会有帮助,所以希望有人能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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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四要件如下: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通过合法的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或者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货款债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才能进一步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比如,甲欠乙钱已到期,丙又欠甲钱也已到期,但甲既不向丙追讨欠款,也不偿还乙的钱,这种情况就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通常表现为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就可以考虑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里强调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了履行期限。只有当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才能确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没有行使权利是合理的,债权人不能此时就行使代位权。这一要件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过早地干预债务人的权利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特定的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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