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听说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不清楚具体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想知道我能在哪些方面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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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对别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行使他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从法律规定能看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首先,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有一笔到期的欠款,却不主动去要,而债权人的债权也已到期,债务人又没能力偿还,这时债权人就可以考虑行使代位权。 其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债权的数额去行使代位权。比如,债权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行使代位权时,最多只能要求第三人偿还10万元,而不能超过这个数额。 另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都和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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