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委会,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该如何处理?
我们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之前和物业签的前期合同到期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是继续让这个物业服务,还是重新找新的物业呢?也不清楚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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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且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处理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一定的流程。 首先,我们要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虽然缺少了业委会这个组织来代表业主进行决策和沟通,但业主们可以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后续事宜。如果业主们普遍对现有的物业服务满意,希望继续由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那么可以由业主们共同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续签合同。在协商过程中,要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要是业主们觉得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满足需求,想要更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就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全体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对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解聘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时,要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后,向业主们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等。同时,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业主们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小区的物业服务能够顺利过渡和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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