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私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我所在小区的业委会没经过大家同意,就私自和一家物业公司签了服务合同。我们很多业主都不太清楚具体情况,心里很不踏实。想知道这种没经业主同意签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啊,对我们业主权益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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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私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是无效的。首先,给您解释几个法律概念。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共同参与决定小区重大事务的组织,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意味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合同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业委会只有在业主大会授权、选聘后,才有资格去签合同。比如小区要换新的物业公司,得先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业委会才能去和被选定的物业公司签合同。 如果业委会私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这样的合同自始无效。因为它没有经过法定的业主共同决策程序,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愿。 不过在实践中,如果在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该合同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那么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这是考虑到如果大部分业主认可这个合同,也尊重大家的选择。总之,业委会私自签合同这种行为损害了业主参与共同管理的权利,正常情况下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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