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小区业主发现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了物业服务合同,但自己并未参与签订,不清楚这份合同对自己是否有约束力。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交物业费等问题时,很想知道自己是否受此合同约束,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具有约束力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能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大会的代表,代表未来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该条文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便业主没有直接参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需要受其约束,不能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在前期是代表全体业主来签订相关合同的,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小区的正常物业服务和管理秩序,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业主虽然没有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实际上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