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期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想知道要行使这个权利,构成要件是啥,这样我心里有数能不能去用这办法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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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其构成要件如下: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比如,你借给朋友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这个日期朋友还没还,这就满足了债权到期的条件。 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的债权,但是他却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去索要。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别人欠他钱到期了,却不打电话催,也不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讨。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债务人不去要自己的钱,导致他没有能力偿还你的钱,影响到了你的债权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不能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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