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公安部门可以写成组织嫖娼卖淫罪吗?

我朋友被公安调查,一开始说他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可后面文书上又写成组织嫖娼卖淫罪。我不太明白,这两个罪名明显不一样,公安部门能随意更改罪名吗?他们这么做有没有依据呢?我想了解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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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简单来说,就是利用网络去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又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了该罪名。而组织嫖娼卖淫罪更准确的说法是组织卖淫罪,它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对组织卖淫罪进行了规定。 公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是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在侦查初期,可能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认定为某一罪名,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新的证据和事实,就有可能改变罪名。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嫌疑人不仅有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而且还有组织他人卖淫的事实,那么公安部门将罪名变更为组织卖淫罪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公安部门更改罪名并不是随意的,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他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犯罪行为相符合。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部门的罪名认定有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比如聘请律师,让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其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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