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法中收入确认时点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做公司财务工作,在处理收入确认时对税法规定的确认时点不太清楚。比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不同业务,到底什么时候才算在税法上确认收入呢?担心确认错了会导致税务问题,所以想了解下税法中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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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收入确认时点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下面我们分不同业务类型来详细说明。 对于销售商品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具体来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 提供劳务收入方面,同样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外,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等。总之,不同类型的收入在税法中有不同的确认时点规定,企业需要准确把握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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