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售使用过的车辆该如何纳税?


单位出售使用过的车辆涉及多个税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在是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在是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些附加税费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地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一般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然后是印花税。单位销售车辆签订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最后是企业所得税。如果出售车辆产生了收益,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