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销个体户会有怎样的税务追缴情况?


在探讨未注销个体户的税务追缴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个体户,也就是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税务追缴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税款进行追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对于未注销的个体户,如果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若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在三年内税务机关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会加收滞纳金。要是因为个体户自身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能延长到五年。而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税款不受时间限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意味着,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个体户,还需要承担滞纳金这一额外费用。 在处理流程上,当税务机关发现未注销个体户存在税务问题后,通常会先向个体户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以及需要补缴的金额、期限等。个体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缴手续。若个体户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