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终止和我的劳动关系。我想知道这种没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终止后,公司是不是不用给我经济补偿金啊?我也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权益受损,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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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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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比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支付了报酬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当涉及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催告义务,例如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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