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承租人能获得哪些补偿?


拆迁房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可能获得多种补偿。 首先是搬迁费。《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让承租人能顺利搬到新住处而给的费用。 其次是提前搬迁奖。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例如北京市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这是鼓励承租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也可能获得。《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就是在找到新住处之前,给予承租人的临时居住补贴。 对于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关于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 不过,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承租人补偿。而且,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有约定的话首先按约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