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三缓四实际是判几年?


“判三缓四”是一种常见的刑罚判决方式,下面来为你详细解释它实际的判罚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判三缓四”指的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这里的“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罪犯一个考验期,在这个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在“判三缓四”的情况下,实际服刑的情况要分两种。如果在缓刑的四年考验期内,罪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并且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那么四年缓刑期满,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也就是说,在这种理想情况下,罪犯实际上并没有执行那三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要去坐三年的牢。另外,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会被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