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我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也不清楚这个时间是咋算的。是这四年都不用坐牢吗,要是在这期间犯事了又会怎样?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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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属于缓刑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虽然判处了三年的有期徒刑,但在接下来的四年里,并不立即将罪犯送进监狱服刑,而是给予其四年的考验期。 在这四年的考验期内,如果罪犯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那么当四年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犯罪记录,犯罪事实仍然会被记录在案。 关于时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法院判决生效的那一天开始,往后推算四年就是缓刑考验期的时间范围。在这四年里,罪犯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要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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