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三缓四什么时候算执行完?

我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不太清楚这个判三缓四到底要多久才能执行完,是从啥时候开始算时间,到啥时候就算执行完了呢,心里一直没底,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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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判三缓四”的含义。“判三缓四”指的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期间内,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如果在这个期间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过了上诉期,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情况下,判决才开始生效;要是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所以,判三缓四的四年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在这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了上述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那么当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届满时,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然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出现了一些法定情形,就会导致不同的后果。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所述,判三缓四正常情况下,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过四年的缓刑考验期,犯罪分子遵守规定,就算执行完了。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就可能会提前结束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者重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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