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中心的时间算不算拘留?
我被带到办案中心待了一段时间,之后又被拘留了。我不太清楚在办案中心待的这段时间能不能算在拘留期限里,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到底算不算拘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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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在办案中心的时间是否算拘留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拘留和在办案中心停留这两个概念。拘留,通常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而办案中心是公安机关用于执法办案的专门场所,嫌疑人可能会被带到这里接受调查、询问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判断在办案中心的时间是否算拘留,关键在于是否对当事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办案中心接受正常的调查、询问等程序,并未出具拘留证,也没有将当事人送看守所羁押,那么这段时间通常是不算作拘留时间的。 但如果在办案中心期间,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当事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比如出示了拘留证,即便暂时还未将当事人送看守所羁押,这段时间也是应当算作拘留时间的。所以,在办案中心的时间能不能算拘留,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拘留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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