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哪些期限?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多个方面的期限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现场调查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其次是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再者是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关于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最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了解这些期限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得到公正、合理、高效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