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是否可以解散清算?


公司资不抵债时是可以解散清算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可能会触发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公司解散,另一个是公司清算。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而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一般可以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困难,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如果公司决定自行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公司资不抵债时是可以解散清算的,既可以自行组织清算,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来解决。但整个过程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