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认罪认罚申请书后的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递交认罪认罚申请书后,庭审流程相较于普通程序会更为简化,通常适用简易程序来审判。 首先是开庭准备阶段。法院会在开庭前将相关事项安排妥当,比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把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且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人员 。 正式开庭时,审判长会先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各类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审判长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仅简要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后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法庭当庭认证。 然后是法庭辩论环节。律师将有机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提供辩护意见。律师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合理辩护建议,并在必要时提出申请审查证据等。 之后,法院会再次询问被告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如果被告人仍表示愿意,就进入庭审终审环节。在作出判决前,法院会先对被告人进行法律询问,确认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理解,确保其意愿真实。同时,还会询问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确认,并说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作出相应判决。通常,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法院会在判决中给予一定的法定量刑减轻 。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完成一系列宣布和告知事项,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要履行相应审查职责。 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规定了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的相关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