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认定的两种争议情形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认定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因为累犯通常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存在两种比较有争议的情形。 第一种争议情形是关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强调的是“再犯”的时间节点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当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时,就产生了认定难题。一种观点认为,漏罪是在之前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并非刑罚执行完毕后新实施的犯罪,所以不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漏罪被发现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且漏罪符合累犯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应认定为累犯。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发现其在之前还有一起诈骗罪未被处理。对于甲是否构成累犯就存在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 第二种争议情形是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就引发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意味着犯罪分子实际上没有执行过刑罚,不符合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累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犯罪分子毕竟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判处刑罚,只是有条件地不执行,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应认定为累犯。比如,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三年内又犯抢劫罪。对于乙是否构成累犯就存在不同的看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争议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累犯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