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是什么类型?


要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类型,主要涉及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上诉状,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针对的是一审未生效的裁判,目的是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 再审申请书,则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对已经生效裁判的再次审查,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检察院的抗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抗诉也能启动对案件的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