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行为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属于票据诈骗行为。这里的“伪造”指的是仿照真实票据的样式、图案等制造假票据;“变造”则是对真实票据进行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票据上的金额、日期等重要内容。当行为人明明知道手里的票据是伪造或变造的,还拿去使用,比如用来骗取财物,就构成了此类诈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票据诈骗的范畴。
其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也构成票据诈骗。作废的票据通常是指已经过期、被依法宣布无效或者被银行注销的票据等。行为人如果故意使用这些作废票据来获取利益,同样触犯了法律。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再者,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同样认定为票据诈骗。“冒用”就是未经票据权利人的同意,擅自以权利人的名义使用票据。比如捡到他人的票据后去银行兑现,或者骗取他人票据后进行使用等情况。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票据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另外,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诈骗行为。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而预留印鉴 不符,就是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致。出票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也构成票据诈骗罪。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本票时,应该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票据到期时能够兑现,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却签发,或者在票据上作虚假记载来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获取财物,就触犯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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