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包括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听说有缔约过失责任。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情况,想知道缔约过失责任到底有哪些类型,在签合同的时候好注意一下,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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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意味着一方并非真正想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以订立合同为幌子,故意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例如,甲企业根本没有与乙企业合作的意向,但为了拖延乙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时间,假意与乙进行合作谈判,导致乙企业错过其他合作机会,遭受经济损失,甲企业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等,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遭受损失,卖方就构成缔约过失。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泄露了在谈判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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