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失业金第二次领取的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之前领过一次失业金,现在又失业了,不太清楚再次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领取的标准和第一次是不是一样,有没有变化,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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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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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也就是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保障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关于失业金第二次领取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里要强调的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情况。对于第二次领取失业金,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依然要满足上述这几个基本条件才行。 在领取标准方面,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具体的领取标准。而且,第二次领取失业金时,领取期限是和之前的领取情况以及本次的缴费年限相关的。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如果之前已经领取过失业金,那么会根据剩余的缴费期限等情况来重新核定本次可领取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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