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类型有哪些?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也被称为精神权利,它体现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精神联系,是基于作者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比如,您写了一部小说,您有权决定是否将它发布在网络上或者出版成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重要人身权之一。二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您可以决定在自己的小说或者插画上署真实姓名、笔名或者不署名。这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明确规定。三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果您觉得之前画的插画不够满意,您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能随意对您的作品进行恶意修改、删减等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保障了这一权利。 财产权也叫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常见的财产权类型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比如出版社要出版您的小说,就需要获得您的复制权许可。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些财产权的规定都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有所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