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具体标准下才会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进行立案?
我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不太清楚。比如在实际战场情境中,具体怎样的情况会被认定达到立案标准,不同情况之间有没有什么关联或者侧重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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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此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也就是说,需要是在军队中担任指挥职责的相关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行为发生的场景必须是在战场上。在这个特定环境下,当指挥人员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并请求救援,同时自身部队根据当时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就可能触发立案标准。 具体的立案情形包括: 1. 致使战斗失利的。例如,因为未对友邻部队实施救援,导致整个战斗的局势朝着不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最终战斗失败。 2. 致使阵地失陷的。即友邻部队所坚守的阵地因得不到救援而被敌方攻占。 3. 导致突围严重受挫的。比如友邻部队在试图突出敌人包围时,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救援,突围行动遭遇重大阻碍,难以成功。 4. 致使我方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15人以上轻伤的。这是从人员伤亡的角度来衡量,如果因为不救援友邻部队导致我方出现了上述数量的伤亡情况,就达到立案标准。 5. 导致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且存在1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由于未救援友邻部队,使得友邻部队的武器装备被敌方大量摧毁,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百万元以上。 6.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方面,《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429条也对该罪名及相应刑罚进行了规定,即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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