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就业有哪些税收政策?


失业就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减轻就业创业的负担,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政策: ###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文件。 ###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这一政策依据同样参考上述财税〔2019〕22号文件等。 ###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