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前段时间和卖家签了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交了一部分定金。但现在卖家说不想卖了,说预约合同没效。我不太懂,想知道这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啊,我能不能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我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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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简单来说,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双方为了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它约定了双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只要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首先,合同的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双方要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比如,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通常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签订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而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可能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来代理签订合同。 其次,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合同中不能约定买卖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等违法内容。 再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是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是在被欺骗或者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认可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如果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例如,如果卖家违反预约合同拒绝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可以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或者要求卖家赔偿因其违约给买家造成的损失,如定金双倍返还等。 总之,只要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符合上述有效条件,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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