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下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介绍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诉讼权利。
首先,在立案阶段,被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害人能够监督立案程序,促使犯罪行为得到追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人身保护。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同时,被害人还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此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赋予了被害人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总之,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通过正确行使这些权利,被害人能够更好地参与诉讼过程,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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