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回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东撤回出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东退出公司拿回自己投入的资金。一般而言,股东撤回出资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第一种是股权转让。这就好比您把自己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卖给别人。它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把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则是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种是公司减资。这是指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让股东撤回部分出资。公司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种是公司回购股权。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种是公司解散。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解散时,公司会进行清算,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剩余财产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情形,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