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有法院吗?
我对民国时期的司法体系很好奇,想知道那时候有没有专门的法院来处理各种案件呢?不知道和现在的法院在职能、设置等方面有啥不同,很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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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是有法院的。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开始逐步建立起一套近代化的司法体系,其中就包含法院。 从历史发展阶段来看,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虽然存在时间较短,但已经有建立司法体系的构想。到了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清末制定但未及施行的法院组织法,构建了四级三审制的法院体系。所谓四级三审制,就是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四级法院。一个案件当事人最多可以经过三次审判。初级审判厅负责审理一些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地方审判厅则受理较为重要的民刑案件;高等审判厅主要审理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其依据的相关法律为《暂行法院编制法》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法院体系进行了改革,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负责一审案件;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和直辖市,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是全国终审机关。相关法律依据有《法院组织法》等。 总体而言,民国时期的法院在推动中国司法近代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社会动荡等多方面因素,其实际运行效果和司法公正性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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