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共有多少个法院?


在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多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一定数量的法院分布,不同层级的法院承担着不同的司法职能。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它是我国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层级,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等。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和地位。 然后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全国共有31个省级行政区,所以高级人民法院有31个。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等。 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相对较多,它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内设立,以及在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设立。全国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会根据行政区划和实际司法需求有所不同,大致有40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等。 基层人民法院是最贴近民众的法院层级,它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全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众多,有30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除了上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外,我国还有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是为特定的专业领域或特定人群设立的审判机关,它们的数量根据实际需求和布局而定。例如,海事法院目前在沿海和沿江主要港口城市设立了11个,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数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等因素而有所变化。例如,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法院或调整法院的管辖范围。





